1,牽連共同犯罪人。即數個犯罪行為中的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如偽造貨幣罪與販賣、運輸假幣罪的合並;
2.包容性共同犯罪。即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實施了另壹個犯罪,但其中壹個犯罪被另壹個犯罪所包含,以至於沒有數罪並罰而合並為壹個犯罪,如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合並。
首先,結果加重犯與復合犯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犯,而合並犯是法定犯;
2、形式不同,結果加重犯只是壹種犯罪行為,但在這種犯罪行為中只有壹種加重處罰。比如搶劫罪的第二個量刑範圍是結果加重犯,而合並犯是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然後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合並為壹個罪,比如綁架罪、故意殺人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共同犯罪人的幾個犯罪行為,在刑法上本來就是獨立的犯罪。也就是說,共同犯罪必須具備的兩個以上的行為是指足夠犯罪構成意義上的行為;
2.共同犯罪是將幾個獨立的犯罪合並為壹個犯罪,即合並為第三個犯罪;
3.數個獨立的犯罪合並為壹個犯罪符合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是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總之,壹般認為幾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目的或者通過手段與行為結果有關。有人認為在實施壹個犯罪的過程中實施了另壹個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壹種類型。
3.什麽叫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刑法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的數罪(即原罪或被並罪)之間存在客觀聯系,並根據刑法明文規定,組合成具有與原罪相對應的數個獨立構成要件的另壹個犯罪(即新罪或並罪),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能夠分別定罪的危害行為實施這壹新的犯罪。
由於在刑法中將壹定數量的犯罪定義為壹個新的犯罪,原有的數量犯罪失去了獨立的意義,所以合並犯罪是符合新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數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以應該按照合並後新的罪名認定為犯罪,而不是按照原來的罪數認定為犯罪。共同犯罪是幾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按照刑法的明文規定,組合成為另壹個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