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擔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行政機關管轄。
任何管轄權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 * *的同級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由上壹級行政機關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可以請求有關機關協助實施行政處罰。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依法協助。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的移送和接收,完善辦案信息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