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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

1,選民登記

在我國,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民登記是按選區進行的。選民登記後編造選民名單,選民名單是選舉機構依法確認的選民名單。

2.候選人

我國《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10人以上的代表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3.選舉

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有時候候選人很多,就有初選和預選的方式。初選是間接選舉的壹種方式,選舉分階段進行。第壹階段是初選。在第二階段,選民將選舉代表或官員。

4.投票系統

我國選舉法規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式: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會議,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所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必須事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選舉人可以投票支持或反對某壹候選人,選舉任何其他投票人,或棄權。

5.投票

我國《選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獲得本選區全體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代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不能確定勝出者的,應當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名額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得票多的當選,但票數不得少於1/3的選票。

擴展數據

具體來說,我國的選舉制是指各級人大和基層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選舉產生,但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不壹定由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政府任命,但要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和考核。

被任命的政府負責人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年度述職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隨時對其提出彈劾和罷免。他能否留任,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信任投票決定。考核合格者方可留任,留任者任期屆滿可調任或提拔。考核不合格者,由人大解聘,待其任職或降職後方可任用,不得提拔。解聘造成的空缺,由上級重新聘任。?

這種任免權與罷免權分離的方式,不同於選舉,但也能充分反映民意,所以是壹種有效的民主形式。這種方式符合國家統壹、政令暢通、壹黨執政、黨管幹部的要求,適合實際國情,能把民主和集中有機地結合起來,易於實施,效率高,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充分民主的最恰當方式,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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