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 * *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工具和其他輔助用品的開發、生產和供應。”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有五種特殊教育。詳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7、15、32條:“...國家采取措施支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除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殘疾人職業教育外,各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殘疾學生。”“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在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酌情減免學費”。
(6)《殘疾人教育條例》規定,殘疾人教育分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連接:中國的教育系統
中國的教育體制包括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投資體制。
辦學體制: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即學校主要由政府經營。同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管理系統:
——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由國務院牽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劃實施,縣級政府為主管理;
——中等職業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以地方政府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辦學:行業、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業務:教育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分工負責,行業部門參與業務指導),強化市(地)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高等教育:由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以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主。
投入體制:該體制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從其他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為輔。企業、機構、
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籌集。
資料來源:中國殘疾人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