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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程序是怎樣的?

1.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有哪些程序?1)申請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名稱、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系電話等。,由村流轉信息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交。2.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名稱、單位、所需面積、地類要求、擬流轉期限、擬經營項目、聯系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2)審核報名1。流出方土地按照“屬地核實”的原則進行審核,經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進行登記。2、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對流入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後,進行登記。3.轉讓價格的評估土地的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或委托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作為參考。流轉面積較大的,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4.信息發布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和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務場所發布信息,邀請流轉雙方平等見面、協商。5、自願協商的縣、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組織作為管理和服務機構,協助土地流轉雙方依法親自協商流轉價格、期限等相關事宜。6.合同簽訂後,土地出讓雙方經協商達成壹致並達成出讓意向,按程序簽訂統壹文本格式的土地出讓合同。7、鑒證、備案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壹式五份,由鄉(鎮)鑒證。流通面積較大的,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證。合同文本雙方各執壹份,其余三份由村、鄉(鎮)、縣分別存檔。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提議召開村民會議。第十九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對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處理:1、鄉統籌的征收辦法、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2、本村享受補貼的人數和補貼標準;3、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4、村校、村道等村公益集資項目;5、村集體經濟項目、工程承包方案和村公益事業建設承包方案;6、村民承包經營計劃;7、宅基地使用計劃;8、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所以集體土地的流轉程序主要是要經過當地村委會審核,填寫集體土地流轉申請表,因為集體土地如果流轉給非集體成員,法律上是不允許的。隨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逐漸增多,集體土地流轉合同的規範性亟待加強,集體土地流轉合同是保護流轉雙方權益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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