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言論自由屬於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的,將個人言論自由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是符合人類社會需要的。
公民在行使這些言論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我國法律法規中的限制性條款壹般包括以下限制性內容:
1,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2、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的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5.泄露國家秘密的;
6、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9.任何挑戰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壹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公民有言論自由,但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根據限制的對象可以分為兩種,即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和對非言論內容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