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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壹家投資企業。如果是對公貸款,需要註意哪些事項?請詳細說明。謝謝大家!

對公借款不是投資風險,而是借款風險,主要包括:

1)使用要正當,借貸關系要合法。貸款人首先要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同時要問清楚對方借款的目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從事賭博、走私、詐騙、販賣毒品、販賣槍支等違法活動,仍借款,屬於違法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2)訂立書面協議,並註意妥善保存。如果是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壹旦壹方否認,另壹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談無據”的境地。即使打官司,貸款人也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沒有書面證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不予受理。

同時,書面協議要盡可能全面,能預見的事項都要約定,避免無根據的糾紛。

3)利息支付要約定,利率要適中。訂立借款合同時,要明確約定借款數額和利息數額及支付期限。貸款利息在貸款期限屆滿或合同履行期間分批支付給貸款人。如果貸款人為了保證收回利息,在提供貸款時從本金中扣除利息,比如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500萬元,利息為654.38+0.5萬元,貸款人在提供貸款時直接扣除利息,只支付借款人485萬元。如果發生糾紛,借款人只需歸還本金,並向出借人支付計算的利息485萬元。

4)註意督促,及時起訴。貸款已超過約定期限,但貸款尚未歸還的,貸款人應考慮催促、提醒借款人,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歸還貸款。如果超過法定時效(2年),借款人沒有所需的證據,出借人的債權將失去法律保護。為防止超過訴訟時效,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寫出還款計劃並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風險防範方法有:

1)風險分散。貸款不要壹次性還,可以分期還,這樣出現問題可以及時終止。

2)風險規避。放貸前期要做好調研論證,不能因為小利而放松標準。

3)風險轉移。通過質押、抵押或擔保將風險轉移給第三方或其他貨幣資金。

4)保持風險。用這種方法保護主體或主要經營者,比如用分公司或子公司來放貸,壹旦出現問題,可以“舍車保總”。

會計處理主要是根據借款時間和預期回收情況,計提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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