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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人,不參與管理和運營。我該承受什麽法律?

妳是法人。雖然妳不參與管理和經營,但在企業遇到壹些重要情況時,妳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行政處分和罰款。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情況是: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

2.向登記機關或者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4.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擴展數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壹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是企業法人的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企業承擔。壹般不直接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只承擔因自身過錯產生的民事責任。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受到雙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負責人,還應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幾類:

(1)因經營失誤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

(2)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共同侵犯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 * *侵害,造成他人損害的,負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受到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六種情形之壹的,除承擔企業法人責任外,還可以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的數額壹般在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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