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作為農村戶口,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如果妳有了宅基地或者賣了房子之後再申請宅基地,是無法獲得批準的。
《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169條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指導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理解和適用。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三)轉讓方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四)轉讓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
(5)受讓人現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
2、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方擁有兩套以上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的轉移;
(三)受讓人無住房、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4)轉讓行為經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