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監護制度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也稱總則)。分則中對監護的規定較少。目前就法律而言,我只看到婚姻法有規定,但對妳的問題幫助不大。對妳有很大幫助的條款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中:“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根據其他條款可以分析,監護人的選擇也要充分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不適用於法定監護,這是壹種自然關系。)
基於這些規定,可以認為在處理與被監護人有關的事務時,監護人的意誌具有優先權。但是,其實作為孩子,我們都知道,其實被監護人的意誌其實更強,但這不僅僅是因為監護制度,而是因為父母和孩子之間的天然關系,也就是有壹天妳成為了成年人,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此時監護關系已經喪失,但基於親權,妳不是天然的,妳還是要充分尊重父母的意願。但僅從法律角度來說,監護人只是對能力不足的補充,永遠不能代替被監護人本身的意誌。(但實際上,法律上雖然有原則性的規定,但就具體制度而言,規定並不詳細,也沒有切實可行的救濟辦法,除非這種意誌的對立映射到現實中,導致被監護人被虐待等。)
至於外人有沒有權利,這個法律沒有規定,但是就像法律沒有規定妳可以吃壹樣,在民法中,妳可以做任何事情而沒有禁止,所有的權利都是權利而沒有禁止。外人當然可以幫忙。毫無疑問,就像現實中,孩子往往要隨父姓。其實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自己的孩子說了算只是傳統意識形態,外人無法幹預。希望能幫到妳,完成妳反抗父母的大業。其實要看妳父母是誰來跟他們講道理。如果妳是知識分子,如果妳父母是文盲,或者妳太傳統,算了,只會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