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壹家公司上班,卻和另壹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其實很常見,比如:
(1)關聯公司雇傭勞動者,合同雇主同時安排勞動者為其他關聯公司提供勞動,造成勞動者在非合同單位工作的情況——這種情況需要綜合考察招聘單位、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的單位,認定勞動關系屬於關聯企業中的某個企業。如題中所述,普通工資和社保由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的,壹般不構成逃避責任,只是簡單的分配勞動。然而,如果
(2)勞務派遣,前幾年很多用人單位都是通過這種方式逃避勞動關系的認定。但最近《勞動合同法》直接規定明確區分了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應的,用人單位是“雇傭管理關系”),根據題目中的表述似乎不屬於這種情況。
可以說,問題的關鍵在於與員工簽訂合同的單位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只要是正規公司,壹般不構成避險,因此不構成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 *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