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取土坑(坑)的設置,應根據路段周圍取土坑的性質和數量,並結合路基排水、地形、土質、施工方法、節地、環保等要求。,做出統壹的規劃。2.取土場(坑)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1)取土場(坑)土質應滿足路基填築要求;2)地勢平坦的區域應位於路堤的壹側。地面橫坡陡於1: 10時,宜位於路堤上側;3)橋頭和漫灘路堤的取土坑必須位於下遊側;4)兼作排水用的取土坑應保證排水暢通,深度不應超過本地區地下水位,並應與橋涵入口標高相銜接;其縱坡不應小於2‰,平坦地區不應小於1‰;5)當取土坑較深時,坡腳至取土坑的距離應保證路堤邊坡的穩定,取土坑內的坑壁應采取防護措施。3.當路堤填土量較大且集中時,可運遠或收集。4.集中取土場應采取必要的擋土措施,確保邊坡穩定,減少水土流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土地所有者享有地役權或者承擔地役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設立時,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承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壹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