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辦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包括工作文件、工作資料、工作數據、當前工作、客戶資料、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用品的實物交接和財務交接;
2.要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工資,勞動者也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在下壹個支付日支付工資;
3.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未出具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要求用人單位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員工在新用人單位任職的,員工的人事檔案轉移到新用人單位;員工靈活就業的,轉入員工戶籍所在地人才中心;
5、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在新的用人單位就業的,轉移到新的用人單位;靈活就業的,轉入職工戶籍所在地社保局,但職工只能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險費;
6、為員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7.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表和公積金轉移手續;
8.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不加班被開除的處理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加班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繼續復工;
2.勞動者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單位辭退員工需要經過以下程序:與員工協商達成壹致或及時書面告知員工;然後為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然後十五天內為員工轉移檔案和社保;最後,員工完成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