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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議會的法律地位

根據烏克蘭議會於1991年6月通過的烏克蘭獨立後的第壹部憲法,烏克蘭是壹個主權、獨立、民主的法治國家,實行* * *制度。總統是代表國家的最高元首,最高蘇維埃(議會)是立法機關,內閣是行政機關,對總統負責。議會、總統、政府和司法機關各有各的權力,同時又相互制約和監督。當總統犯有叛國罪和其他嚴重罪行時,議會有權彈劾他。總統應每年向議會提交國情咨文,闡述國家形勢和內外政策。總統可以否決議會的決議,並有權在違反憲法或多數黨解體等特定情況下解散議會。總理由議會多數提名,簡單多數批準,並對議會負責。議會審議並批準政府提交的政府工作大綱、國家預算和其他法案。議會有權批準憲法法院和其他法院法官的任命,而後者有權決定議會決議是否違憲和非法,中止議會決議,也有權決定總統令是否違憲。

2004年6月8日,烏克蘭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從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烏克蘭的政治體制將由總統制-議會制轉變為議會制-總統制。根據憲法修正案,總統權力被削弱,議會權力被大幅擴大。議會多數派負責組閣。總統有權提名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其他內閣成員由總理提名,議會任命,議會有權解散政府。

2007年6月65438+10月12日,烏克蘭議會正式通過內閣法,政府權力擴大。根據《內閣法》,政府總理由總統根據議會多數的推薦提名,然後由議會任命。

2010 5438+00年6月,烏克蘭憲法法院裁定烏克蘭議會2004年底通過的“政治改革”憲法修正案違憲。這意味著烏克蘭1996號憲法的有效性已經完全恢復,國家權力回到了總統-議會制。

2014年2月21日,時任烏克蘭總統亞努科維奇與反對派代表在基輔簽署了解決烏克蘭危機的協議。協議簽署後不久,烏克蘭議會迅速通過恢復2004年憲法的法律,烏克蘭政治體制回歸議會制-總統制。

2065438+2004年2月22日,烏克蘭發生政權更叠。烏克蘭議會罷黜了時任總統亞努科維奇,修改了憲法,並於5月25日舉行了總統選舉。

根據烏克蘭憲法法院於5月16日發布的決議,在5月25日提前舉行的總統選舉中當選的總統任期為5年,下壹次大選將於2019年3月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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