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交付的投訴,可以向住建部門或房管部門投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住建部門下屬的管理部門(如開發辦)主要負責協調開發商的經營行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地產開發監管機制;
1.開發資質審查:監管部門負責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確保其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2.項目審批流程:開發項目必須經過規劃、用地、建設等部門審批,才能合法合法開發;
3.質量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4.預售許可管理: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後方可預售房屋,保護消費者權益;
5.資金監管:部分地區實行房地產開發資金監管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挪用;
6.市場行為監管:監管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的銷售行為和廣告進行監管,打擊違法行為;
7.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投訴渠道和糾紛調解機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8.信息公示制度:要求開發商公示項目信息,包括預售許可、項目進度、資金使用等。,以增加透明度。
綜上,不交付的投訴可以向住建部門或者房管部門投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住建部門下設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協調開發商的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