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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合理克扣工資的法律規定

《工資克扣法》的規定:

1,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無故扣工資怎麽辦?怎麽投訴?

公司對不合理克扣工資的投訴如下:

1,撥打勞動保障熱線12333投訴。這個電話號碼全國統壹。投訴時需要實名投訴,要提供身份證號和姓名。可以多打幾次電話投訴。

2.向當地勞動站和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綜上,法律規定不得無故克扣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勞動報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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