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無權代理的後果

無權代理的後果

無權代理的後果主要有以下幾種:第壹,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追認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也可以在壹個月內督促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被彌補,無權代理轉化為授權代理,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二、明知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根據該規定,被代理人明知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予以否認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最後,善意相對人有權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撤銷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 *及其法律後果。沒有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的,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上一篇:為什麽說美國1787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 下一篇:行政面試中的常見問題及回答技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