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1,解除和終止的條件是相同的,在法定情形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可以解除和終止。2.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是壹樣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支付或者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這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住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時不續簽勞動合同,只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必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有法律原因,只能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定理由的,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沒有區別。都是按照職位和工作給員工發工資。但是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因為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並沒有約定合同的有效期,所以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