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這壹制度的建立體現了我國壹貫的保護老人和兒童的原則,是社會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具體體現。五保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對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但無贍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60%。
法律依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六條,年老、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指定其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村民,應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壹)糧油、副食品和家用燃料的供應;
(二)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的供應;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為疾病提供治療,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五)處理喪葬事宜。
對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的農村五保戶,依法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十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的指導。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