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住房困難的新補貼措施
為解決小戶型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住房困難,落實物權法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立法精神,《指引》增加住房困難補助,即征收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個人住宅房屋(涉及所有權和租賃權的,建築面積合並計算),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為唯壹住房,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
補貼標準為:
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貼;
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補貼標準降低0.5%。
同時,征收個人住宅房屋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對於簽訂合同並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指引》明確了相應的獎勵標準。
獎勵標準是: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65+00%的標準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2%的標準給予獎勵;
征收非住宅房屋和單位住宅房屋也可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增加公告或征求意見環節
《指引》的另壹大變化是,在現行征收程序的基礎上,增加了壹些公告或征求意見的環節。比如,在征求征收補償方案意見時,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公布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的價格協商意見,還應當征求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對征收補償方式如何選擇的意見,並將反饋的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
此外,為探索推進我市房屋征收模式創新,指引還首次規定房屋征收采取預簽補償協議的方式實施。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將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的預簽約期限內,預簽約戶數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預簽約補償協議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並公告後生效。
危房征收有明確的標準。
如何識別危房集合?據了解,政府在組織舊城區房屋改建和征收時,應當符合危房集中或基礎設施落後的認定標準,但現有法律並未對危房集中和基礎設施落後的認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
為了彌補這壹立法空白,《導則》結合現有政策法規和房屋征收工作實際,明確量化了危險房屋集中和基礎設施落後的具體標準:
危險房屋建築面積占擬征收範圍內房屋建築面積的40%以上,視為危險房屋集中;
規定的基礎設施中至少有5項配置低於現行配置標準50%,或者至少有3項基礎設施基本不配置,可以認為是落後基礎設施。
同時,為充分尊重民意,《導則》明確了集中危險房屋或者基礎設施落後的鑒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規定房屋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對鑒定結果提出書面異議不足半數的,可以實施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