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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關於物權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物權部分有解釋。它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物權的法律性質是私法:私法的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權力法調整的基本內容仍然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財產權是物權法,權利法是強制法,權利法是普通法,權利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則是貫穿壹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在我國的立法和學術理論中,有壹種確定壹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財產權原則和顯示公信原則。物權是指法定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條本部分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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