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權轉讓規則
根據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規則可分為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和不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
(1)基於法律行為的變更
所謂法律行為,又稱意思表示行為,是指需要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的行為,如合同行為。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生效法律行為+公示(不動產登記;交付動產),如自有房屋壹套,以654.38+0萬的價格出售給B。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過戶登記。問:B取得房屋所有權了嗎?解析:本題中甲乙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本合同雖有效,但雙方均未進行房地產登記,故不符合產權變更的要求,乙方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非基於法律行為的變更
不基於法律行為的變更主要有三種方式:基於事實行為、基於公法行為和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善意取得財產的占有,即使讓與人無權轉移所有權,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是法律的明文規定,財產的原所有權人無意讓與第三人。但因為是對第三人有利,為了著眼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物權發生了變動,所以不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善意取得=行為人無權處分+受讓方的善意+合理價格+公示。比如A借給B壹臺相機(價值5000元)去旅行,B沒有給毫無防備的C,因為旅行中錢包被偷了。C基於定罪向B支付5000元,B立即將相機交付給C..a得知後大怒,要求C歸還相機。問:C需要把相機還給A嗎?分析:不需要。本題中,乙方將甲的相機出售給丙方,且無處分權,且不知道乙方無處分權並支付合理價格完成交付。丙方善意取得了攝像頭的所有權,丙方沒有返還的義務,所以甲方可以找乙方承擔損失。
2.特殊原因引起的變更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產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生效;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從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生效;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生效;
以(1)、(2)、(3)方式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物權時,需要依法辦理登記。沒有登記,就不會發生物權效力。
二、財產權與債權的區別如下:
1,物權是絕對的,債權是相對的;
2.財產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
3.財產權是排他的,債權是相容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40條
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第241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保證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38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