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意味著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
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上。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房屋不可侵犯。
公民的住宅也是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生活秘密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留、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不得閱讀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
綜上所述,人民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容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