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起訴和免予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但由於兩個概念的適用條件和性質不同,特別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不再使用免予起訴壹詞,所以不能混淆兩個概念。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過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和免予起訴的區別在於:(1)不起訴只能在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雖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使用;免予起訴是指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只有在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才能使用。(2)不起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只要有法律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壹,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免予起訴需要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慮法律規定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