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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發達國家公共部門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註重評價依據的法制化

強調決策的法制化是西方國家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的顯著特征。無論是官方決策風險評估機構,還是非官方決策風險評估機構,都有相關法律對其進行規範。比如美國1970通過的《聯邦咨詢委員會法案》,規定了政府內部風險評估部門的各種問題,從而使其行為規範化、合法化。對於非官方的決策風險評估機構,美國有壹系列的法律來規範,包括基金、稅收、組織等等。經過長時間的發展,這些法律日益健全,決策咨詢機構的運作也相對規範。在歐盟食品安全管理中,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法律制度建立較早。歐盟委員會分別於1997和2000年發布的《食品安全綠皮書》和《食品安全白皮書》強調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初步奠定了食品安全評估的制度基礎。2002年頒布了EC178/2002,規定食品安全法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明確提出成立食品安全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此外,英國國家安全和城市風險管理相關法律制度的較早完成也為其風險評估奠定了制度基礎,促進了風險評估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系統、穩定地開展。

評價主體側重多樣化。

從理論上講,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等評估方式,都是科學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相互支持、相互印證。發達國家的做法也是如此。日本建立了完整的決策評估和論證體系。壹方面,政府系統內有業務精通、知識豐富的專家,還有專門成立的風險評估機構——評議會,其成員不是政府官員,而是包括學術界、企業界、媒體界、群眾團體、辭職政府官員等知名人士;另壹方面,還有半官方的“智庫”。半官方智庫是由專門從事政策研究和政策風險評估的學者組成的高層次論證機構,與國家機構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美國通過積極的市場競爭發展了壹套風險評估體系。許多專門從事決策風險評估和政策咨詢的公司,如蘭德公司、斯坦福研究所、外交關系委員會等,都是美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重要力量。《英國監管機構合同法典》對風險評估制度有詳細的論述,對風險評估義務有明確的要求,規定監管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咨詢並吸收被監管方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因此,英國監管後果風險評估的主體是監管部門,受監管方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廣泛參與。

評價內容是復合的。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對應的是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評估。隨著西方發達國家治理實踐的發展,其內容也更加豐富,體現在很多方面。比如,以往國際上對重大建設項目的風險評估主要從經濟和技術方面入手,但隨著可持續發展、社會公平、公眾參與等理念的不斷發酵,這方面的風險評估也涵蓋了環境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諸多方面。發達國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需要分析重大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如居民的收入、就業、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以及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影響;評估項目的社會適應性,如不同利益相關者和當地社會組織的態度;分析項目可能存在的社會風險,如移民安置、損害賠償、弱勢群體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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