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過錯責任。互聯網采取措施刪除侵權內容。采取上述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與互聯網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通知和刪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後,應當通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並告知著作權人六個月。?《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出具被刪除內容不侵權的聲明。版權。註意。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
許可制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合理使用和合法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權人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且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和第7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中關於網絡環境下作品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著作權法》確立了這壹制度,《關於互聯網著作權的解釋》第三條也規定:“轉載、摘抄已經在報紙、期刊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不構成侵權,除非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紙、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未經本人授權,不得轉載、摘抄,並支付報酬和註明出處。作品被相關報刊轉載,視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