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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今天我們將重點學習和記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方法。
壹、警用裝備的概念
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警用裝備。
捆綁警用裝備:手銬、腳鐐、警用繩索、捆綁帶等。
制服(驅逐)警械: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
二、警用裝備的使用原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三,使用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四、使用制服(驅逐)警械
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等驅離、制服警械:
結夥鬥毆、毆打、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四)強行穿越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手段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僅限於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被制止時,應當立即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