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65438+2006年9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所王維舟律師代理的上訴人鄒華(化名)訴xx市人民政府壹案進行了組織調解。經過上午壹天的調解,下午壹天的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
1.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向上訴人鄒華(化名)壹次性支付貨幣補償105.22萬元,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室內裝修、附屬物、附屬物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二。上訴人鄒華(化名)自本調解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騰空被征收房屋並交付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後,xx市人民政府於1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款項壹次性支付給上訴人。
三、上訴人鄒華(化名)放棄原請求,不得向被上訴人主張其他權利或提出其他請求。
四、壹、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鄒華(化名)負擔。
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我們予以確認。
主裁判:xxx
代理審判員:xxx
代理審判員:xxx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度)
2016年9月28日
職員:xxx
職員:xxx
法律依據:很多人認為行政案件不能調解,但其實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不能調解,很多行政糾紛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2015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它為行政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
行政調解的範圍:行政賠償、補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行政調解的步驟和程序:行政案件的調解不必像普通行政案件那樣嚴格。可以在法官組織下進行,也可以雙方自行協商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簽訂調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審查調解協議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社會公眾或者他人的利益。上述情形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將出具行政調解書,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不履行行政調解的法律後果:行政調解的效力與法院判決的效力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不履行行政調解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和後果
1,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2.司法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賬戶中劃撥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繳納的款項;
(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
(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
(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