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如果不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提交辭職信直接離職。這時候妳就違法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和招用工人產生的費用。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
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勞動者不能不辭而別,不辭而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員工主動辭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申請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但是勞動者要考慮是否有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般補償方式是2n+1。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