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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市面上的交通安全統籌公司都合法嗎?

法律上,交通安全規劃始終以客戶為中心,以客戶為導向,為客戶提供熱情、貼心、周到的服務是上中人堅持的目標。

法律分析

協調包括機動車安全協調、大車交通安全協調、汽車安全協調等。其中,大車交通安全統籌是國家改革發展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大車交通安全統籌是促進運輸企業互助的舉措,在國務院文件中有明確規定。大車交通安全統籌和汽車安全統籌屬於機動車運輸過程中的壹種安全保障機制。大車交通安全和汽車安全統籌具有風險補償功能。大車交通安全和汽車安全統籌規劃是根據交通運輸這壹高危行業的特點,確保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政府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統籌健康發展,職能部門和專門人員定期深入企業監督檢查。道路交通安全互助統籌是交通行業的內控機制。安全統籌重在為政府排憂解難,為企業保駕護航,保護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統籌費作為交通事故處理的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收支兩條線。總體規劃單位為運輸企業和住戶提供服務,總體規劃工作是對安全的系統化管理。統籌具有行政約束力,使參與企業車輛發生事故的經濟補償能夠最大限度地得到落實。以全戶滿意為工作標準。安全統籌以其貼心的服務越來越受歡迎,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參與者的認可和好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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