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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挪用公款,挪用公司13萬。如何判斷?

妳好!應該分為不同的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十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無論是三個月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辯論終結前不歸還資金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13萬以上,不滿3個月的,不構成犯罪。

具體金額標準各省不同,參照當地標準。壹般情況下,13萬在中小城市是“巨量”。

具體量刑由法院根據案件的量刑情節、公訴意見和辯護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是指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挪用公款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情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範圍,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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