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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憲法的程序比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更嚴格。

修改憲法的程序比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嚴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在內容上是國家的根本法,它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近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的,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條還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本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並得到鞏固和發展。

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打敗了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加強了國防。

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顯著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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