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2.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他們的合法權益受中國人民的法律保護。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對於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