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決定本行政區域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五)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六)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八)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九)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權;
(十)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十壹)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