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的推論之壹可以概括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治觀點或宗教信仰,都必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如果法院想要公正地決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是必要的。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無限的自由裁量權就可以滿足法治的要求。因此,法治這個詞的另壹個含義可以在壹套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規則中看到。為此,法院已制訂指引,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反立法機關的原意。這些準則涉及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前者的壹個例子是,法院可以認為壹項聲稱是根據法律權力作出的決定是明顯不合理的,並且不是立法機關所設想的。後者是壹個例子:在作出決定之前,受影響的壹方沒有機會作出陳述,而立法機構則假定受影響的壹方在有關情況下應有機會作出陳述。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都會裁定該決定在法律上無效。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將來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繼續實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