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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

“法治”是指壹些基本的法律原則,規管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法治”壹詞有許多不同的含義和推論。其主要含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來自法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所表達的法律。香港政府制度堅持的原則是,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都不能做出任何構成法律過錯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供其行為的法律依據,受影響的人可以訴諸法院,法院可以裁定該行為無效,沒有法律效力,並責令受影響的人賠償損失。這方面的法治原則稱為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推論之壹可以概括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治觀點或宗教信仰,都必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如果法院想要公正地決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是必要的。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無限的自由裁量權就可以滿足法治的要求。因此,法治這個詞的另壹個含義可以在壹套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規則中看到。為此,法院已制訂指引,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反立法機關的原意。這些準則涉及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前者的壹個例子是,法院可以認為壹項聲稱是根據法律權力作出的決定是明顯不合理的,並且不是立法機關所設想的。後者是壹個例子:在作出決定之前,受影響的壹方沒有機會作出陳述,而立法機構則假定受影響的壹方在有關情況下應有機會作出陳述。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都會裁定該決定在法律上無效。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將來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繼續實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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