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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講解互聯網金融最嚴專項整治:誰負責,誰嚴查。

壹是以行政手段為主,刑事手段為輔。

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要把運用行政手段放在突出位置,強化相關行政機關的主體責任,及時查處和通報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非法互聯網金融活動。

1.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亂象,各部門應出臺相關政策加強監管。但由於我國現行行政體制的復雜性和多元化,部門之間可能存在相互推諉的情況,解決這壹現象的主要手段是實施“穿透式”監管。

因此,在整改過程乃至未來的監管過程中,需要打破“身份”的標簽,從業務本質入手,連接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資金最終流向,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區分業務本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使金融監管和風險排查跟上金融創新的速度和節奏,同時避免監管規則不壹致導致的監管套利。

2.相關行政部門可以建立舉報和“獎罰分明”的制度,構建多渠道舉報體系可以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為整改工作提供線索。此外,還可以實行“重獎重罰”制度,提高潛在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強化社會監督機制的機制。

3.基於刑法的謙抑性,應將刑法的治理手段作為釜底抽薪之道,在窮盡行政手段和社會監督手段後才能適用,以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創新發展。

二、行為監管、功能監管和審慎監管應相互協調。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也需要堅持行為監管、功能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協調。後金融危機時代,金融商品和金融集團向混業化、規模化發展,金融商品中的交易結構逐漸變得非常復雜,混業經營特征顯著。然而,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不適應混業經營大趨勢下的金融監管要求。

第三,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最終目標

隨著互聯網金融產品日益復雜多樣,金融邊界日益模糊,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參與交易,金融糾紛呈現出新的特點。有必要建立壹個快速、簡單、便捷的互聯網糾紛解決機制,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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