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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層工業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超過27米的居住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築。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築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通過租賃、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築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築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派出所負責轄區內高層建築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實施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相關管理。第四條高層建築居住區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群眾性消防誌願組織,由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和消防誌願者參加,開展消防檢查、消防宣傳等社區消防安全活動。第五條鼓勵和支持高層建築消防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鼓勵和倡導高層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自救設備。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第二章消防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高層建築火災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配備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專用裝備,加強高層建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高層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下列工作:

(壹)防火和緊急疏散計劃的制定和演練;

(二)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專業培訓;

(三)具有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撲滅初期火災、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逃生、建築防火宣傳教育的能力;

(四)消防設施標準化、標識化、規範化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高層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監督,落實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責任。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高層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保證高層建築周邊消防車通道的寬度、間距、轉彎半徑等設計符合國家標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服務質量等專項房屋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高層建築戶外廣告牌、店招、景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進行監督管理,確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供水企業保障高層建築消防用水,維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城管部門應當加強消防車通道和滅火場地的管理,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滅火場地正常使用。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

(壹)已竣工但未出售或未交付給物業管理和買受人的;

(二)未經依法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未依法備案或者備案後抽查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四)由於建設單位的責任,經消防備案未經審核,建設工程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第十壹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工程建設,並依法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現場外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為阻燃型安全防護網。在建高層建築不得設置鍋爐房、廚房操作間等生活功能區;不得設置儲存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倉庫。高層建築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確定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的防火間距、消防設備的配置、消防安全監督員的管理範圍,以及因施工導致其他區域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的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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