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家畜、家禽、動物產品和水生動物進行健康檢查。第四條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個體農牧民可以在農村市場臨時出售自己的糧食,無需辦理證(照)等手續。第五條在城鄉集市從事餐飲、食品加工和各類熟食經營的人員(含在農村集市從事臨時直接進口食品經營的農牧民),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集貿市場食品市場和食品加工銷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衛生要求,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應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第七條市場上的畜禽、肉類、水產品、糧油、瓜果、蔬菜等農副產品和其他食品必須按品種分類,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汙染。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出售的各類食品必須新鮮潔凈,感官性狀良好,質量合格,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二)銷售直接進口的食品必須使用銷售工具,貨、款分開,必須配備防塵、防蠅、防汙染和室內防鼠設施;包裝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
(三)熟食應煮透,可隔夜銷售的熟食必須冷藏或加熱復制,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四)生、熟食品的容器和用具應嚴格分開,餐具、炊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洗凈、消毒,或使用壹次性餐具;
(五)飲食攤點、商店必須有汙水排放設施或汙水桶,出售水果、冷飲等產品必須配備垃圾箱,汙水、垃圾應傾倒在指定地點;
(六)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勤洗手,剪指甲,穿潔凈的工作服,保持個人衛生。第九條禁止銷售下列食品和原料:
(壹)腐敗變質、發黴變質、不潔或者含有毒物質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合格的肉類,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三)被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汙染的糧、油等食品;
(四)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使用超過國家標準的添加劑的食品;
(五)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運輸工具不符合衛生要求,造成食品汙染的;
(六)超出食品衛生許可證許可的生產經營範圍的食品;
(七)不符合食品衛生標簽要求的定型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以及超過保質期且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復檢的食品;
(八)摻雜、摻假、偽造,影響食品營養和衛生的;
(九)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定的食品。第十條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員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抽樣標準免費抽取食品樣品,出具收據,及時進行檢驗,並向經營者公布檢驗結果。第十壹條衛生、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指導,積極開展食品衛生知識和法規的宣傳教育,提供食品衛生咨詢服務,指導和幫助食品生產經營攤點和店鋪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制度,完善衛生設施,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培訓,采取措施保持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清潔衛生,為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良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