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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發布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第四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負責。

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機構接收登記,然後研究處理。第五條備案審查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必要時,分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工作機構)審查;也可以與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聯合審議。第二章備案第六條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第七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根據本級地方性法規或者單行條例授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法規、規章、辦法、意見、措施等規範性文件;

(五)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和規範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文件;

(六)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文件;

(七)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第八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三)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第九條生產建設兵團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和各師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和各師檢察分院制定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文件,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規範性文件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壹)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文件的文本及說明;

(3)其他相關信息。

報送備案的材料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紙質文本壹式五份,中英文對照,並附電子文本。第三章審查第十壹條備案審查機構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相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本級備案審查機構分發的規範性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反饋給本級備案審查機構。第十二條審查規範性文件,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備案審查機構或者相關工作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及時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

因審查需要,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工作機構,以書面形式聽取或者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第十三條經審查,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修改、廢止或者撤銷:

(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二)與地方性法規或者單行條例相抵觸的;

(三)限制、損害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法定義務的;

(四)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的;

(五)超越法定權限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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