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路設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治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在公路上行駛時,其外形尺寸、軸重或者總質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或者超過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礦山、水泥廠、鋼鐵廠、砂石場、建築工地、火車站、道路貨運站(含物流園和物流中心)、蔬菜配送站等貨物集散地和裝卸場地的經營單位。第四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源頭控制、交通監管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負有超限超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履行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第二章超限超載責任第六條對超限超載車輛運輸貨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履行車輛運輸貨物超載治理的相關職責。第七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開展路政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車輛,監督消除違法行為;組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的運輸裝載行為進行監管。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治理超限運輸;對車輛進行登記管理,維護超載檢測站點的交通和公共秩序;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載違法行為。第九條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貨運車輛非法生產或改裝的處理情況。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檢測設備、設施的計量檢定或者校準,查處不符合運載標準或者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汽車生產企業和貨運車輛。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銷售、維修、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拼裝、改裝車輛,非法銷售和擅自拼裝、改裝車輛,維修報廢車輛的行為。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危險化學品超限、超載、混裝行為,共同查處因超限、超載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第十三條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法超限運輸黑名單制度,將車輛非法超限運輸行為錄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交換平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施聯合信用懲戒。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列入非法超限運輸黑名單:
(壹)貨運車輛在1年內違法超載3次以上的;
(二)貨運車輛駕駛人在1年內違法運輸三次以上的;
(3)貨運源頭單位在1年內違規配載3次以上;
(四)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運輸貨運車輛數量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六)指使或者強迫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在1年內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八)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貨運源頭單位和大型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因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損壞相關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因非法超載造成重大事故並負同等責任的;
(十壹)暴力抗法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責車輛超限超載監督管理的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明確聯合執法的組織形式、程序、權限和責任,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駐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開展聯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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