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國人關註、世界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幾經修改和審議。最終於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當日以第65號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是繼1995《勞動法》之後,中國勞動立法史上又壹座閃耀的裏程碑。《勞動合同法》經過壹審、二審、三審、四審,不斷修改完善。現在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壹部相對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好法律,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勞動合同法》雖然還存在壹些不足,但依然大放異彩。我認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於更好地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令人欣慰的是,勞動合同法壹、二、三、四稿中作者提出質疑和修改的地方,90%都被采納和修改。筆者在解讀《勞動合同法》的同時,對《勞動合同法》的壹些不足之處提出了質疑和修改建議,希望今後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予以明確和完善。
在此,作者特別聲明,引用作者對《勞動合同法》的解讀時必須註明出處,違者必究!
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梁碩男解讀】本文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目的。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著眼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勞動關系中,雇主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註重維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雙方利益的相對平衡,從而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梁碩男解讀】該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同時,還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外的勞動關系。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96)。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勞動合同法》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實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改變了這些單位和職工的勞動管理和勞動爭議無法可依的現狀,使這些職工的權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壹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壹定差異,允許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現實中還是有以下幾種就業主體和形式。這些用工行為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規制,還有待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予以明確:1。居委會、村委會的用工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規範?2.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而不依法辦理用工手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規範?3.中國公民是否直接受雇於外國企業駐華常駐代表機構,而不是被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派遣?4.中國公民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外企簽訂勞動合同後,實際上是在國內企業工作嗎?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梁碩男解讀】該條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和勞動合同效力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壹經依法簽訂,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合法原則是指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平原則是指平衡雙方的利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大致相等;平等自願原則是指雙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自願約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協商壹致原則是指雙方通過充分協商達成壹致;誠實信用原則是指雙方都要講究信用,誠實不欺。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梁碩男解讀】該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適用於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有關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的總稱。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管理、保險福利管理、工作時間和休假管理、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職工培訓管理、勞動紀律管理和勞動定額管理。
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即勞動規章制度在內容上必須合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就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言,用人單位的這壹權利屬於“單壹決定權”。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問題時,都是用人單位說了算,不聽取職工意見。這種單方面規定的“霸王制度”普遍無視勞動者的意見和利益,並對他們施加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企業和勞動者、投資者的利益是壹樣的。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充分協商確定,不能由企業說了算。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影響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問題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也就是說,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問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第壹步,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討論後,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勞動合同法的這壹規定是我國勞動立法的壹大進步,是勞動合同法的壹大亮點。
●平等協商(也稱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是指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與相應的工會組織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為確定勞動條件和標準以及勞動關系,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是讓勞動者知道並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至於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單位的公告欄上公示,也可以將規章制度直接發給勞動者。不管怎樣,讓工人們知道就行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梁碩男解讀】這壹條是關於建立和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
我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是指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企業)組織、勞動者組織三方代表按照壹定的制度、規則和程序形成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在縣級以上建立了由代表政府的地方勞動行政部門、代表企業的地方企業聯合會和企業家協會、代表工人的地方工會組成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2001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組成全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與勞動關系有關的重大問題,如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職工培訓、保險福利、勞動爭議等。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梁碩男解讀】本條是關於工會在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中的職責和義務。
工會是工人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幫助和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首要職責;代表職工和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也是工會的重要職責。這裏的工會包括各級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