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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舊的相比,新的民事訴訟法在實施中有哪些新的舉措?

與舊的相比,新的民事訴訟法在實施中有哪些新的舉措?三、執行程序

10第二百零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11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2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13條、第204條(原第208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駁回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經院長批準,停止執行。發現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條和第205條(原第209條)應由行政機關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職責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15條第二百壹十五條(原第二百壹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中止或者中斷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分期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規定的每個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16、第二百壹十六條(原第二百二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17條第二百壹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18第二百三十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修改後刪去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四中全會依法治國在法院執行方面有哪些新舉措?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終身問責制度,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案件追究責任。

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法官和檢察官可以從律師和法律專家中招聘。

法治建設成效納入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新民事訴訟法的執行部分有哪些內容?第三部分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壹般規定

第二百零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零五條執行由執行員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零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及時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者蓋章。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債務以其遺產清償。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履行。

第二百壹十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被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轉移

第二百壹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壹十三條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補充的答案太多,字數不夠。可以直接看民事訴訟法第三部分,都是關於執行的。因為字數的原因,妳能再問壹個問題我把差額發給妳嗎?

依據舊民事訴訟法終結的案件,可以依據新民事訴訟法恢復審理嗎?是的,可以恢復。法院應當編“恢復”二字執行案件,重新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和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立案:

(壹)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案件被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執行人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立案的受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申請執行條件時,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最新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和最新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壹樣嗎?妳好,當然不是。只是司法解釋是將民事訴訟法的壹些內容具體化,使其更加科學,便於操作。

我的判決是2007年下達的。應該按照原民事訴訟法還是新民事訴訟法執行?如果申請執行懸而未決,當然可以按照新法處理。

新的《人民訴訟法》於1 . 0979年7月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3月1 . 0996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改。《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公布於1996年3月17日,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罪犯程序的決定》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新人民訴訟法什麽時候生效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依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的經驗和實際情況。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2.2007年10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於2008年4月28日起施行。

3.2065年8月36543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決定將於2065年10月38日起施行。

新民訴法何時實施?妳好。

現行民事訴訟法頒布於91,2007年修訂過壹次。

今年又壹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主席令第59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6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31日起施行。

希望對妳有幫助。

如何理解《新民訴訟法解釋》中關於執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及時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6月5438+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現就執行程序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壹條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在該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

第二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立案後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駁回;如果已經采取執行措施,則應將受控制的財產移交給最先立案的執行法院。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管轄權異議審查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四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被執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移交執行法院處理。

第五條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執行違反法律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申請復議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傳送,也可以直接提交給執行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

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上壹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提交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條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第九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申請復議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允許被執行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停止相應的處分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繼續執行的充分有效擔保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壹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被執行人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壹)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畢的;

(二)執行期間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執行,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被執行法院執行完畢的;

(三)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附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執行裁定,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執行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法院執行或者指令管轄的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計算為公告、鑒定評估、解決管轄爭議、協調執行爭議、暫緩執行和中止執行期間。

第十五條案外人主張執行標的所有權或者享有其他足以妨礙執行標的轉移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查案外人異議期間,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繼續執行的充分有效擔保的,應當繼續執行。

因案外人提供的擔保錯誤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導致標的物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請求保證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七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請求停止執行執行標的的,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應當視為* * *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應當根據案外人的主張作出相應的判決。

第二十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正當理由或者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停止執行擔保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對象的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繼續執行的充分有效擔保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錯誤請求繼續執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壹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準許執行標的的,案外人是被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有異議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被告。

第二十二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對異議對象的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主張作出相應的判決。

第二十五條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申請參與被執行財產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送達全體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十六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修改並予以分配;如果提出反對,應通知反對者。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爭議債權對應的金額。

第二十七條在申請時效執行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中止時效執行。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的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的時效因申請執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壹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應用程序執行限制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的期限自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執行人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的規定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三日內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出具財產報告裁定。申報財產令應當載明申報財產的範圍、申報財產的期限、拒報或者謊報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書面報告下列財產:

(a)收入、銀行存款、現金、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至現在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告變化情況。

被執行人在申報期間履行了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申報程序。

第三十三條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後財產發生變化,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補充報告。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請求查詢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執行人應當對被執行人的查詢財產保密。

第三十五條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裁決。

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被執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出境。

第三十八條出境限制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出境限制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公布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信息。

媒體公布的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上公布的,應當預交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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