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指定辯護還是委托辯護,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既然目的相同,為什麽會有沖突和爭議?
1.壹般情況下,指定辯護和委托辯護不會有沖突。
指定辯護的前提條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沒有辯護人。從這個角度來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指定辯護時是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的。此時,指定辯護是沒有爭議的。
同時,當事人委托辯護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也可以依法終止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指定辯護和委托辯護不會發生沖突。
二、指定辯護與委托辯護發生沖突的主要原因是委托辯護缺乏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同意。
指定辯護雖然是國家免費提供的,但也需要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壹旦防禦工作開始,就會產生相應的責任。委托辯護,經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的,不影響其辯護權的行使。
需要明確的是,委托辯護存在未經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近親屬委托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指定辯護和委托辯護就產生了沖突。
經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指定辯護將依法產生相應的辯護職責。在辯護義務下,被指定的辯護人只有在確認委托的辯護符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意願,且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不構成危險的情況下,才能退出案件。
在實踐中,壹些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近親屬也參與到案件中。他委托的辯護人是壹個近親屬聘用的。近親屬委托辯護的,被指定的辯護人將退出案件,可能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處於危險之中。這違背了刑事辯護的基本要求。
同時,辯護應當得到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意,這是合法辯護權的壹個基本條件。指定辯護在取得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同意後是合法的。未經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同意,法律援助辯護人應當尊重其本人意願,繼續履行辯護職責。
三、抗辯不應基於不同的抗辯權利,而劃分效力。哪種抗辯符合當事人的意願,就優先選擇哪種抗辯。
學術界有壹種觀點認為,委托辯護優先於指定辯護。事實上,這種效力劃分並不符合防禦體系的本質。辯護制度的本質是維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應當確認哪種辯護更符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願,哪種辯護更能保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哪種辯護應當優先。
指定辯護已經存在,當事人近親屬委托辯護的,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通知指定辯護人。被指定的辯護人在征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後,應當回避。然後,委托辯護人繼續履行辯護職責。如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意見不壹致,委托辯護不符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願,不能優先於法定指定辯護。
四、刑事訴訟結果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無論是指定辯護還是委托辯護,都應允許本人自由選擇。
指定辯護後,委托辯護取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委托辯護人繼續履行辯護職責,並指定辯護人退出本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近親屬委托辯護人介入案件的,或者反悔同意近親屬委托辯護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重新介入案件,委托辯護人參加案件。
無論是指定辯護還是委托辯護,都應以滿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願,體現其最大合法利益為前提。這樣才最符合防禦體系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