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設施較為完善的新建住宅區和既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出資,組織整改,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應當在有資質機構、配套設施相對完善的樓宇、工業區等物業內實施物業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聘請物業服務者,業主和物業服務者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城鄉建設管理、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推進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二)組織物業管理培訓;
(三)指導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四)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有關部門劃分已建成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監督和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選舉業主委員會,培訓業委會成員;
(三)監督管理前期物業招投標;
(四)監督物業承接查驗、交接和退出;
(五)監督物業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管理;
(六)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七)建立物業服務提供者服務評級和信用評價的長效機制並實行動態管理;
(八)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矛盾糾紛投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公安、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物業管理協商機制,召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管、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人員等,參加物業管理咨詢會議,研究、部署和推進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矛盾糾紛,組織各社區開展公益宣傳、精神文明創建和大型文化娛樂活動。
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協商機制,公布物業管理事項;支持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按照《中國* * *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黨組織、開展黨務活動,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依法有序開展。配合行政管理部門解決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給排水管網、道路建設等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存在的問題;指導轄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者的服務管理活動,受理轄區業主的投訴和舉報,調解物業矛盾糾紛,引導居民和村民遵守規章制度,營造良好的物業管理氛圍。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物業服務規範和標準,規範物業服務行為,督促物業服務提供者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第八條鼓勵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和智能技術,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推進智慧社區建設。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市政規劃、房地產產權歸屬、建築規模、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方便社區建設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確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並由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
(a)屬於壹個獨立的封閉社區;
(二)在同壹街區或相鄰地段;
(三)可享受配套設施設備;
(四)商業、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庫等非住宅物業和單體商住樓有獨立的設施設備,並可實行封閉管理;
(五)其他可以改造成物業管理區域的。
根據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建築規模壹般不小於3萬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後,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