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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網絡犯罪

新型網絡犯罪包括高科技網絡汙染、高科技網絡入侵、制作和傳播網絡病毒、網絡盜竊等形式。其中,網絡盜竊是最常見的網絡犯罪類型。通過竊取支付的電子貨幣、賬單、銀行賬戶報表、清單等形式的秘密信息。,網絡犯罪具有傳播快、人數多、危害大的特點。

1.有哪些新的網絡犯罪?

(壹)網絡犯罪的表現形式

1,網絡竊密。

通過互聯網竊取科學、技術、軍事和商業信息是最常見的網絡犯罪類型。目前,通過國際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聯網,國際犯罪分子每年可以竊取價值約20億美元的商業情報。在經濟領域,銀行成為網絡犯罪的首選目標。犯罪形式是通過電子貨幣、票據、銀行賬戶對賬單、用於支付的清單等竊取公私財物。

2.制造和傳播網絡病毒。

網絡病毒是網絡犯罪的壹種形式,是通過人為幹擾破壞網絡安全正常運行的技術手段。網絡病毒的快速擴散對網絡安全構成了最直接的威脅,已經成為壹大公害。

3.高科技侵權。

這種犯罪是壹種旨在癱瘓整個計算機網絡並造成最大破壞的攻擊。世界上第壹個將黑手伸向軍用計算機系統的15歲美國少年明尼克,憑借自己破譯計算機系統的特殊能力,成功進入了“北美防空指揮中心”的計算機系統。

4.高科技汙染。

高科技汙染是指利用信息網絡傳播有害數據、發布虛假信息、濫發商業廣告和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由於網絡信息傳播面廣、速度快,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造成的損失將不堪設想。

二、電信網絡犯罪的法律特征

(壹)數量猛增

2013之前,通過或涉及電信網絡實施的犯罪只有3起,2013以來,此類案件上升到20起。單縣法院所在地區屬於欠發達地區,經濟發達地區相應案件會更多,增量會很大。

(2)種類多,涉及領域廣。

通過電信網絡實施的犯罪活動不同於以往的常規犯罪,具有類型多、覆蓋面廣、危害大、隱蔽性強的特點。隨著科技的發展,電腦、智能手機等網絡應用終端已經普及。通過網絡QQ群傳播淫穢視頻,利用微信銷售國家必須專營的香煙,通過設立“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通過打電話冒充專業人員銷售所謂中藥材,在貼吧、微博、微信群、QQ群等平臺傳播他人隱私或編造謠言,侮辱誹謗他人,侵犯人身權利等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電信網絡犯罪往往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侵犯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等傳統侵權領域,也讓壹些常見犯罪披上了“隱身衣”,比如通過微信紅包行賄受賄,隱蔽性很強。

(三)傳播速度快,危害人數多,危害大

不法分子搭建“偽基站”和通訊群,如微信群、飛信群、QQ群等犯罪手段進行傳播,其傳播速度呈幾何級數增長,難以控制,對應的受害群體也眾多。在我院審理的案件中,受害人既有年輕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國家工作人員,也有企業工作人員;有知識分子,也有普通人。壹些不法分子通過電信網絡編造、傳播險情、災情等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甚至造成社會恐慌,影響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危害極大。

(4)涉案嫌疑人多,地域廣。

傳統的刑事案件都是壹個人進行的,即使形成* * *罪犯,也是“壹對壹”的形式,而這類案件是多人進行的,涉及的嫌疑人也很多。電信網絡不受地域限制,跨省、跨地區甚至跨國犯罪頻發。

第三,如何選擇網絡犯罪的管轄法院

(壹)網絡行為的最終歸宿

所謂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希望達到的危害社會結果的主觀反映。國外有從犯罪目的角度確認犯罪地點的案例。例如,2003年,年僅18歲的美國少年傑夫·帕森斯(Jeff Parsons)因制造了壹種名為“沖擊波”的變種病毒而被警方逮捕。他制造的病毒感染了7000臺電腦,被美國媒體稱為“少年毒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傑弗裏·帕森(Jeffrey Parson)被控“故意危害或企圖危害計算機安全”,這是依據犯罪目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依據“犯罪目的”判斷其管轄權的著名案例。

(2)網絡犯罪的實施地

所謂網絡犯罪實施地,是指實施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或者行為人故意使用的ICP服務器所在地。犯罪分子主動實施犯罪行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終端計算機設備,被害人感知犯罪行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終端計算機設備。ICP服務器是犯罪行為在網絡空間完成的終點,也是犯罪結果在網絡上被感知的起點。可見,實施和發現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和ICP服務器,實質上與網絡犯罪有關。

因此,既符合網絡行為的技術特征,又能最大限度地找到行為的源頭,便於偵查和打擊犯罪行為。因此,網絡犯罪實施地是確認刑事管轄權的合理依據之壹。

(3)網絡犯罪的結果。

所謂網絡犯罪的結果地,是指被害人發現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或者被害人有目的、合法地用於發現網絡犯罪的ICP服務器所在地。確認網絡犯罪地點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被告”原則。雖然網絡犯罪和網絡侵權有很大區別,管轄依據也有很大不同,但在網絡空間使用這種判決依據,在民商法和刑法領域引起了類似的爭議:原告可以通過公證從任何地方下載相關網頁和電子郵件資料,作為認定網絡侵權或犯罪行為結果的標準,這將無限擴大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

基於傳統的管轄權理論,先被起訴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即使先被起訴的法院不適合審理案件,也可以根據指定管轄解決網絡空間的管轄權沖突,而其他法院自動喪失管轄權。據此,在刑法領域,以被害人發現網絡犯罪的終端設備和ICP服務器作為設備和技術參考因素,以“有目的的使用”作為主觀狀態的審查標準,以被害人發現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地使用並發現網絡犯罪的ICP服務器所在地作為結果發生地,進而確定刑事管轄權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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