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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修訂中的幾個焦點問題

預算的完整性就是將政府的全部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這是政府預算管理的壹個基本要求。正因如此,新預算法刪除了預算外資金的相關內容,代之以全口徑預算,明確要求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納入預算(第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納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條),從而在法律層面建立了全口徑預算制度。

全口徑預算體系,橫向來說,即預算的構成,是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內的“四個預算”;縱向來說,是各級政府的壹級預算,預算層級包括中央、省、市、縣、鄉“五級預算”。

1.預算構成:四項預算。

總結近年來預算的實踐經驗,新預算法建立了由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四項預算組成的全口徑預算體系,並分別對四項預算作出了詳細規定。

首先是四個預算的功能定位。壹般公共* * *預算,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共* * *預算,是指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主要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這就是原預算法規定的狹義的公共預算。為全面明確四項預算的定位和分工,明確預算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對四項預算各自的職能定位進行了新的界定,從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全口徑預算體系。

二是四項預算的編制原則。與各自預算的內容相適應,四大預算的編制原則也有所不同。其中,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出現赤字,資金轉入壹般公共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總體水平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註重結余資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可持續性。

三是四個預算的關系。在預算之間的關系上,四個預算作為壹個整體是獨立的、完整的、協調的,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預算應當與壹般公共預算相銜接,也就是說,預算之間的銜接只能通過壹般公共預算來實現。這三個新加入預算管理的預算與原公共預算壹起“分設並合”,形成四個預算的全口徑預算體系。

2.預算級:五級預算。

新預算法根據壹級政府預算的原則,明確了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的預算體系,將鄉鎮預算納入法定預算範圍。因為鄉鎮政府是壹級政權組織,履行職責需要財政支持,而鄉鎮人大的職權之壹就是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預算的執行。對於壹些縣級政府編制鄉鎮預算的地方,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報鄉鎮人大審查批準。財政管理體制是規範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和財力分配關系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的基本制度,與政府預算密切相關,也是預算收支管理的基礎。只有明確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劃分,實現上下級政府財政余缺的有效調節,才能實現財政預算制度的有效運行。

從65438年到0994年,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至今已有20年。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對調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央財政收入在全國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上升的同時,地方政府的責任也與日俱增。中央政府不得不通過大量的轉移支付項目來補貼地方政府,地方財政支出對財政轉移支付的依賴越來越大。

2013年,中央財政收入60198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46.6%。同期中央本級財政支出為204710億元,僅占全國財政支出的14.6%,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為48018。再加上營改增的不斷推進,營業稅作為唯壹的地方主體稅種,逐漸被納入增值稅框架,地方稅收收入的劃分更加薄弱,日益影響各級地方財政的獨立和正常運行。

由於對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和具體規範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因此對財權事權劃分、政府間收入劃分等核心內容難以達成理解。新預算法沒有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進行詳細規定,而是沿用了原預算法的原則性規定,將規範的重點轉移到了知識面更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上,從法律上確立了財政轉移支付的基本規範。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稅制條件下平衡地區間財力差距的重要制度,其中壹般性轉移支付主要解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專項轉移支付主要解決外部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責任和特定目標的實現。近年來,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快速增長。2013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總額42973億元,其中壹般性轉移支付24363億元,占56.7%。專項轉移支付1861億元,占比43.3%。

目前,財政轉移支付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規模過大、項目繁雜、配套過多、資金發放不及時。因此,新預算法從三個方面規範了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壹是明確了轉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以壹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二是規範專項轉移支付,要求其設立有法律依據,運行有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資金匹配有嚴格限制。三是規範轉移支付預算,要求編制達到規定標準,下達時間達到規定時限。

這壹規定既符合轉移支付制度規範化發展的要求,也反映了當前整合和規範轉移支付項目的現實需要。轉移支付制度的規範化和法制化也將對各項財稅改革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如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配套資金,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分配,提高基層政府財政保障能力等。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是最好的監督。長期以來,財政預決算等政府財政信息都是保密的。直到2005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審議的預算草案被要求嚴格保密,並在會後收回。直到2010,國務院有關部門才第壹次將部門預算公開。在此背景下,原預算法關於預算公開的規定也是空白,對預算公開的具體事項沒有明確規定。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預算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對“曬政府賬本”形成了廣泛的知識面和強烈的訴求。新預算法在總結近年來預算公開實踐的基礎上,從預算公開的內容、時間、說明、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細化了預算公開的規定。

壹是規定了預算公開的內容,既包括預算,也包括預算調整和決算,既包括本級政府預算,也包括部門預算。二是規定了預算公開的時限,要求本級政府和部門的預算、決算在批復或批復後20日內公開。三是規定了預算公開的主體,其中本級政府預算由財政部門公開,部門預算由所屬部門公開。

總之,從預算公開的規定可以看出,新預算法規定的預算公開不僅僅是預算草案的公開,還包括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整個財政運行過程的公開;不僅在政府層面,而且在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通過全過程、全方位的預算公開,政府預算的錢袋子暴露在陽光下,預算的“黑箱”變成了“透明箱”。如何規範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是預算法修改中廣受關註的問題,每壹次修改也牽動著方方面面的神經。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債券壹度盛行,許多地方政府修建道路和橋梁來籌集資金。為了防止地方政府過度舉債,1994年制定預算法時,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第二十八條),堵住了地方政府發債的路。然而,許多地方政府在發展中面臨資金缺口,除了土地出讓金和其他收入外,他們開始尋求各種形式的債務融資。

特別是2008年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借助地方融資平臺積累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急劇擴大,形成的風險日益凸顯。根據審計署對中央、省、市、縣、鄉政府債務的綜合審計結果,截至2013年6月末,我國各級政府債務總額約30.28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7.89萬億元,其中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9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2.67萬億元。

總體來看,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指標在國際通行的控制標準之內,風險總體可控,但也存在較大的潛在風險。特別是很多地方政府負債率超過100%,債務余額超過地方綜合財力,甚至存在債務逾期等問題,需要規範和逐步解決。

同時,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也在逐步推進。在總結1998-2004年期間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舉借、地方政府貸款經驗的基礎上,2009年,國務院首次批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負責發行,納入省級預算管理。從2011開始,財政部開始推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5月21日2065438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等10個試點省市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地方政府通過發債舉借債務獲得了壹些經驗。

考慮到地方發展的需要、地方政府債務的化解、風險的防範和化解等因素,新預算法確立了堵疏結合的原則,即在為地方政府舉債“開前門”的同時,也設置了多個安全閥“堵側門”,從六個方面確立了地方政府舉債的基本規則。

壹是債務主體,規定只能由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批準;二是債務使用方向,要求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三是債務規模,實行發債限額管理,不能超發。第四,償還債務的能力,要有還款計劃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五是管理機制,規定了相關的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六是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非法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為地方政府在舉借債務的同時,為政府將舉借風險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戴上了法律“魔咒”。自2001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來,逐步形成了以國庫單壹賬戶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資金支付形式的國庫管理制度,促進了預算資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國已有55萬多個預算單位實現了國庫集中支付,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因此,新預算法第61條正式確立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明確政府所有收支均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但是,關於國庫管理的具體方式,人民銀行、財政部和有關專家學者對人民銀行在國庫中的責任各有見解,雖然只是管理者和代理者的壹字之差。從壹審到四審,也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註。

綜合各方面意見,新預算法仍然維持了國庫經理制度的規定,杜絕了國庫經理與代理人之爭。為什麽要這樣改?從加強預算資金支付監管、維護預算資金安全的角度出發,即使在國庫支付制度改革的情況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國庫作為第三方的監督制約作用,需要賦予央行對國庫支出業務進行必要審核的權限。因此,新預算法繼續保持了原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表述,繼續明確了中央銀行管理中央國庫的法律規定,有利於中央銀行依法履行管理人的國庫職責。

值得註意的是,新預算法還對財政決算做了專門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專戶是各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用於專戶存儲、專項資金使用的資金賬戶。按照會計管理的資金種類,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專項支出財政專戶(如糧食風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征收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等。

由於中國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及相關部門、省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有權審批財政專戶的做法,甚至壹些市縣越權開設財政專戶,導致財政專戶數量龐大,大量財政資金以各種形式存在於商業銀行,脫離了國庫的有效監管,產生了“小金庫”等腐敗問題。社會上要求取消財政專戶的呼聲很大,但考慮到許多財政專戶(如社會保險基金專戶、非稅收入專戶)的現實必要性,新預算法為設立財政專戶留有余地,從批準設立、專款專用等方面對財政專戶的規定做了許多嚴格的修改和完善,規定只有在法律有具體規定或者專項資金經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才能設立財政專戶。還明確要求將財政專戶收入也納入國庫管理,對財政專戶做出了最嚴格的限制,為完善國庫單壹賬戶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法定支出是指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必須在預算中安排的預算支出項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農業等七個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關預算支出不得低於壹定比例或增長率。此外,其他壹些法律法規也規定了文化、社會保障和醫療領域的預算安排。

法定支出的積極作用是體現預算對加快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發展的支持。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固化預算支出結構、分割和肢解預算整體性、削弱財政宏觀調控能力等問題。同時,相關法律對財政預算安排的規定也影響預算法的法律效力。為此,新預算法刪除了預算審查和執行中有關法定支出的規定,同時強調,在編制各級壹般公共預算支出時,在統籌兼顧的原則下,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各項重點支出。同時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時,也明確將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審查預算是議會最重要的職責,議會通過控制預算可以有效監督政府行為。在整個預算法修訂過程中,各方面都強烈要求NPC加強對預算的審查和監督,真正實現通過預算對政府行為的控制和監督。

新預算法在總結近年來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經驗的基礎上,主要針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問題,對如何有效行使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權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首先是明確預算草案的詳細要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預算粗糙、“不清晰”、“看不懂”等問題,新預算法規定,壹般公共預算草案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編制,分別反映預算的支出方向和具體支出用途,按照保障功能分類列項(類、款、項三級),按照經濟性質分類列項(類、項二級)。通過兩者的結合,可以全面反映預算支出的全貌。同時,也對轉移支付支出的編制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是完善預算初審制度。在實踐中,預算審查是專業的,但NPC的持續時間是有限的。為解決這壹問題,新預算法總結實踐經驗,進壹步完善預算草案初步審查制度,明確初步審查範圍包括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方案,審查機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縣級NPC人大常委會進行,並規定了審查時限要求。

三是明確了預算審查的重點內容、預算調整審查的相關程序和預算執行監督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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