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國後的50年代初,農村通過土地改革,打破了少數地主壟斷土地的格局,確立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除了少數撤退到臺灣省的國民黨官員和官僚實業家以及漢奸惡霸的房屋和商業財產被沒收外,其余的房屋和私人商業財產仍歸個人所有,財產下的土地自然歸個人所有。然而,隨著以意識形態為主導的三大改造運動的發展,農村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轉變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中私營工商企業所擁有的經營性房地產也已轉變為國有企業。同時,超過壹定標準(約100平方米)的居民住宅也被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範圍,由國家出租,俗稱“出租房屋”。期間,相當壹部分按當時政策應留給業主自住的房屋,也被有關部門強行納入出租範圍。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文革”,經過壹系列“改造”步驟,包括當地房管部門強制沒收原房主的地契,“出租房”成為國有財產,由當地房管部門統壹管理。作為民有私房,租房涉及大量的普通城市居民。幾十年來,形成了房主、租戶、房管部門之間錯綜復雜的利益糾葛關系,留下了至今無法解決的嚴重問題。當然,“出租屋”下面的土地會成為統壹管理的國有財產。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從三大改造運動開始到1982憲法頒布,無論是城市居民的私有房產,還是農村農民的土地,其權屬都沒有發生變化,因為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頒發的城市“房地產權屬證書”和農村“土地證”(或“土地證”)並沒有被法律明確廢止。換句話說,雖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的城鎮居民的房產和農村農民的土地,實際上已經成為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國家原來頒發的所有權文件,在法律意義上仍然有效。到1982年,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只有在城市中擁有個人房產的居民失去了房產下面土地的所有權,但他們仍然擁有地上的房產,農村農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權。
通過考慮土地所有權的歷史演變,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無論農村還是城市,除特殊時期或局部地區外,土地的個人所有制是我國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反映這種占有形式的私有產權契約隨處可見。這種土地占有形式有很多弊端,但既然實行了幾千年,必然有其合理性。這種合理性是土地作為不動產財富的自然性,是人們追求這種財富的本性。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壹段時間裏,無論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土地的個人所有制都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因為國家權力的運用消除了少數人對土地占有的壟斷,這壹時期實際上成為中國歷史上個人土地所有制最良性的時期。
3.三大改造運動結束了土地的個人所有制。但直到1982年憲法頒布之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城市不動產國家所有都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所以是非法經營和存在的。1982年頒布的憲法使幾十年來非法的土地公有制合法化。
4.中國的土地公有制說到底是意識形態和行政權力相結合的產物,由於極度否定了土地演變的歷史性、繼承性和現實合理性,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大的弊端。主要表現在無端剝奪、大規模流失、農民土地利益嚴重受損;從城市的角度看,主要表現在大量居民繼承的房地產利益受到嚴重侵害,城市布局隨意改變,傳統房屋惡性搬遷,煎餅果子式的破壞性城市建設,中國特色的城市模式,高度壟斷的土地批發,權力與商業相結合的房地產利益驚人尋租。等壹下。
5.對我國土地公有制最根本的誤解在於否認土地的可分財富屬性和公民對土地的自然權利。因此,土地公有制的合法性是脆弱的。
6.改革以來,中國公民雖然擁有了壹定的土地財產權,如農民的耕地承包經營權,但城鎮居民可以取得不動產下的土地使用權。然而,沒有所有權的土地產權是極其不可靠、難以處置和非常不完整的,這是近年來各種土地弊端的普遍根源。這種情況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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