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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筆記!由於粗心大意,我恐怕無法收回我借出去的幾百萬。

案例筆記!由於粗心大意,我恐怕無法收回我借出去的幾百萬。

壹般情況:張先生和王先生都在深圳長大,是高中同學。這幾年,張某陸續向王借錢,加起來有幾百萬。月利息為1.1.25%,利息按月支付。王先生借的錢壹部分是轉賬,壹部分是現金。其間,張某還給了王先生壹張由張某父親擔保的借條。王沒有見到張的父親本人,也沒有通過電話或視頻要求核實是否是張的簽名:而且保證書的書面表達也不清楚。

後張某經濟狀況惡化,無力還錢,王某遂將張某及張某父親起訴至福田法院。調解之初,張某態度很好,承認了全部現金:但因張某的父親與被告同在,未到庭,調解未果。直到正式開庭的時候,張已經玩了個失蹤,作為* * *跟被告的父親張並沒有出庭。然後法官判決,調解時張某承認的現金數額不計入尚欠數額,即這部分不支持王先生的訴求。

還有壹個細節:法官當庭問王:“妳的錢哪來的?”?王不理解法官在調查資金來源排除他是職業放貸人(審理貸款案件的法院都是這樣);但沒好氣的是,法官當庭被退回;但王奔也是真人,他還是承認了錢是銀行貸款來的。簡而言之,壹審下來錢縮水了三分之二,擔保人張福也沒有被追究責任。為了判決盡快生效,王沒有上訴,直接進入執行程序。法院查封了能查封的東西(但無法處置的,比如對方的車),就把張列入了限制消費名單,然後就結束了。結果,王壹分錢也沒拿到。

聽完介紹,心裏產生壹個疑問:調解時,如果仍正常溝通,如果能判斷出張某的簽字是代表張某的,則可以撤回對張某父親的訴訟,由王、直接調解結案,並讓張某在法院調解書上確認借款的實際數額。畢竟現金部分沒有證據,心裏還是空的。

非法學專業的朋友聽到此案後可能會覺得奇怪。“張某自己都認可現金貸,那為什麽法官宣判的時候不支持這部分金額呢?”這裏涉及到壹個法律條款。即案件當事人在調解時的自認,不能在隨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打消調解雙方的顧慮,促進調解。

我們在福田法院的判決書中看到了幾個認定。

01“原告本人當庭承認,不清楚是否為被告* * *”簽收。

02“雖然在還款協議中,原告明確表示借款包括其賠償款、銀行貸款出借款及應付利息、微信借款款及現金支付款,且被告* * *在調解過程中予以確認,但被告* * *在調解過程中確認的事實不應作為訴訟中對其不利的證據。被告* * *未到庭答辯,原告應當證明上述借款合法有效並實際交付給被告* *。”關於原告主張的現金貸,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受理。"

03“關於原告主張的300,000元於8月365,438+0日銀行放款,原告已實際支付至被告賬戶,但原告借款視為銀行放款,應屬無效。但被告* *應向原告償還本金及相應的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以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準。(即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約定的LPR4倍利息,而是認為借貸無效)。

04“關於被告* * *的責任。原告訴稱,被告* * *應原告要求提供了被告* *的擔保,但被告* * *未親自出具或簽署該擔保,是否為被告* * *的真實意思表示存疑,且該擔保所涉及的還款協議是否為原告與被告簽署的還款協議不對應,且債權人具體情況, 債務人或被擔保債務不明確,故原告主張被告* * *為被告* * *。

在前三項中,張先生也是憂心忡忡。對方失蹤,錯過了調解的好機會。關於第4項中的擔保,我們從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初字第206號案件中可以得知,擔保人未出庭答辯,不能認定其同意提供擔保。

案例提示。

01文件要規範,流程要嚴謹。回到本案,對於借款的現金部分,王先生並未要求張及時書面確認金額;張的擔保借款內容不清楚。王先生既沒有要求張某當場簽字,也沒有要求視頻通話確認,以至於在張某無力還錢時,張某名下的多處房產並未涉及本案。

雙方的借款期限相當長。對於王先生來說,看到張的還款能力有困難,情況不好,就應該及時止損,而不是放心繼續放貸。

妳要有耐心,有決心,有勇氣在法律範圍內把錢追回來。目前張只剩下兩家公司,其中壹家持股100%(這家公司沒有執行價值,要預付幾萬評估費,不考慮);壹個是張持股20%的公司,目前運營正常。王粲先生從這個角度出發和大股東談,可能會有壹些空間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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