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沂市轄區內需要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或者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個人。(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1、建築改造、拆遷等。確需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2、人防警報、控制終端等設備發生故障,經鑒定不能使用,需要報廢的。
二、搬運材料
申請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需提供
需要提供報廢人防警報、控制終端等設備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個人,必須提交。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
提交委托單位的公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委托個人的簽名。
應提交授權書。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
提交壹份經規劃局批準的擬建建築物的總體規劃圖。單位公章,個人指紋。1份原件核復印件(單位公章,個人簽名蓋章,原件核復印件)。
單位公章和個人簽名蓋指紋。附圖紙。需要提供《拆除人防警報設施申請書》。
單位公章和個人簽名蓋指紋。附圖紙。需要提供報廢人防警報、控制終端等設備設施的申請。
三、辦理流程
在線處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茂名信宜分行網上服務大廳(網址:/sites/dsft/gdswsbsdtmmft/qxindex . html?Qxxzqhdm=440983)申請並上傳電子材料;需要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根據提示到新沂市公共* * *服務中心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3.受理: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後,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對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可在網上“個人中心”查閱並打印受理回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和不予受理通知書。正式受理前需向窗口提交紙質材料的,部門收到紙質材料並與網上材料核對無誤後,開具回執或受理回執。
4.審查:該部門受理後在承諾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批準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5.取證: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在網上個人中心查詢辦理情況,申請人按約定方式到新沂市公共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領取結果或郵寄領取結果。
該事項網上辦理流程見圖2“拆除人防警報設施及報廢警報、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處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在新沂市公共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人員核對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申請材料或者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當場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該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對決定進行審查,通過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批準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中材料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要求補正,並在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後再次受理審查。
4.取證:獲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方式到新沂市公共服務中心民防辦窗口領取或郵寄領取。
該事項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拆除人防警報設施及報廢警報、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5.取證:窗口關閉,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或郵寄結果。
該事項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拆除人防警報設施及報廢警報、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鏈接
沒有
四、搬運地點
新沂市迎賓路杜愚公園西側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時限
7(工作日)
不及物動詞處理機構
新沂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七。手續費
免費
八。法律基礎
《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管理規定》(2003年)
1110第十五條報警器、控制終端等設備應當申報報廢和更新。需報廢的設備,由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鑒定,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報廢的決定。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報廢允許報廢的設備,並在原址重新安裝新購設備。
《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管理規定》(2003年)
第十六條因建築改造拆除需要臨時拆除或者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改造拆除單位應當在施工前14個工作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或者不批準通知書;不同意拆遷警報通信設施的,應當說明理由。警報通信設施重新安裝和遷移的壹切費用,由建築物改造和拆除單位承擔。申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臨時拆除或者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決定不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
第三十五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完好。
相關單位設置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試鳴,並在五日前發布公告。
廣東省實施辦法(2010)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有關單位設置的警報設施。
因城市建設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重建經費由拆除單位承擔。
文章來源:廣東網上服務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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