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個
)
壹次購買贓物數額特別巨大。
;
(
二
)
多次購買的贓物累計金額巨大。
;
(
三
)
曾因盜竊、銷贓、窩藏贓物等財產犯罪被判買贓自用。
;
(
四
)
三年內因盜竊、銷贓、窩藏贓物被勞動教養或者受到其他治安處罰三次以上的。
在接下來的壹年裏,贓物的數額比較大。
;
(
五
)
向未成年人購買贓物自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購買贓物供自己使用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
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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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次購買贓物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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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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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購買的贓物累計金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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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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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盜竊、銷贓、窩藏贓物等財產犯罪被判買贓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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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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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因盜竊、銷贓、窩藏贓物被勞動教養或者受到其他治安處罰三次以上的。
在接下來的壹年裏,贓物的數額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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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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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購買贓物自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購買贓物供自己使用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
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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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次購買贓物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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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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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購買的贓物累計金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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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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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盜竊、銷贓、窩藏贓物等財產犯罪被判買贓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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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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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因盜竊、銷贓、窩藏贓物被勞動教養或者受到其他治安處罰三次以上的。
在接下來的壹年裏,贓物的數額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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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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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購買贓物自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
第三百壹十二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贓物”是指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通過盜竊、搶劫、欺詐和腐敗等犯罪獲得。代為銷售贓物是本罪的客觀要件。這四種行為之壹構成本罪。藏匿是指將贓物藏於他人處或為犯罪分子保管,使司法機關無法取得。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其他地方,使偵查機關無法扣押。收購是指以出售為目的購買贓物,購買自用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銷售贓物,而不是實施本罪。
在實踐中要註意以下三點:
1、犯罪團夥、集團在犯罪中的分工,負有隱匿、銷售贓物責任的,應以本罪的* * *犯論處,不應以本罪論處。比如盜車集團中有些人專門偷車,有些人專門賣車,就應該以盜竊罪論處;
2.犯罪分子自己隱藏、轉移、出售贓物的,只按照其所犯的罪處罰,不依照本條規定實行數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犯罪與藏匿或者出售贓物被視為壹個完整的過程,藏匿、出售贓物在別處不予處理。只有為他人藏匿、出售贓物的,才會構成本罪;
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汙、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通謀,將犯罪分子事先取得的贓物予以隱匿、變賣或者收買的,以犯罪分子論處。明知是贓物而提前隱藏、出售或者購買的,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8 . 08 . 05 . 8[1998]31)
為了嚴厲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搶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售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1.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的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明知是盜竊或者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而隱藏、轉移、購買或者出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而進行拆解、改裝、拼裝、典當或者倒賣的,以窩藏、轉移、代購、代售機動車論處,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機動車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包括典當行、拍賣行)和從事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的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被盜或者被搶的機動車,而藏匿、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合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的企業進行,交易文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蓋章後,方可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自交易機動車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購買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物而介紹他人出售的,以買賣贓物罪論處。
6.非法出售機動車發票或者偽造、制造、出售偽造、制造的機動車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入境、轉移、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用於盜車、過戶、鑒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被盜汽車入戶、過戶、核銷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10.公安人員為被盜竊、被搶劫的機動車非法提供機動車號牌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號牌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壹、對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所得及變賣價款,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明知是被盜汽車而購買的車輛應無償追回;公安機關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屬實是被盜車輛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回、扣押,在不知道是被盜車輛的情況下,結案後返還購買人。
十三、對於購買贓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使用偽造、塗改的入戶、過戶手續辦理贓車入戶、過戶的,壹律吊銷牌照並無償收回車輛;已追回已入戶轉讓車輛的銷售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回的被盜、被搶機動車輛,經查驗核實後,可以依法先行返還失主。案件移送時,附上清單、照片等證據。在依照贓物管理規定返還失主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15.機動車盜竊、搶劫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盜車輛流向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跨區域系列機動車盜竊搶劫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偵查。
十六、地方公安機關扣押或協助本轄區追回被盜或被搶機動車輛,應依法移送本轄區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要求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是被欺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發生變化而無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查處盜竊、搶劫、詐騙機動車輛的案件,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執行,本規定發布後尚未結案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結合當前本市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現就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壹、如何認定銷售贓物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贓物是犯罪所得而代為銷售的行為,包括代為向犯罪分子銷售贓物、向犯罪分子購買贓物再出售、購買贓物自用等。
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後出售或者購買贓物的,以* * *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銷售贓物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售者的供述來認定,而應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壹)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者生產設備;
(二)低價交易市場上緊缺商品或者來歷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
(三)壹次性大量交易國家指定限制流通的商品;
三、如何認定購買贓物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壹,購買贓物供自己使用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壹)壹次性購買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2)多次購買贓物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因盜竊、銷贓、窩藏贓物等財產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且購買贓物自用數額較大;
(四)被勞動教養改造後三年內或者被其他治安處罰三次以上後壹年內購買贓物數額較大自用的;
(五)明知是贓物而向未成年人購買自用的。
四。其他問題
(壹)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回,但有行為人的陳述和有關人員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的。
(二)出售或者購買贓物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給予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
(3)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